怎么改名或更名

名字是人在社会中必不可少的符号与标识,它是人在社会中必须的信息交流、表达、传播的一种工具,它还是人在描叙一个能量与另一个能量之间的延续气场的一种载体;改名就是人们在使用已有的名时中的对目前名不满意的,或由于环境改变、身份改变等人为的变化,在名主认为重新取个名字成为改名。

怎样改个好名字呢?

辩证地来看,取名是常例,是每一个人一生都要经历的;改名是特例,不具普遍性。但是,改名实际上也是取名,只不过原来的基础不是“一张白纸”,而是原本就有一个名字。改名的事例,古往今来实在不少。

孩子刚生下来或小时候取名,自己不能参与意见大多由父母家人以及亲戚朋友决定。如此取出的名字,能并不一定为孩子所喜欢,也不一定能体现出个人的性情和抱负。改名的情形是比较复杂的。有的是纯粹不喜欢过去的名字而改用新名。

在前些年以至现在的乡村,人们还有给孩子取丑名的习俗;孩子长大后,尤其是读书以后,觉得名字难听、不雅,因而重新取名;有时候是自己取,有时候则是父母主动请人帮助改名。生活中常常可以见到这样的情形:一个孩子本来叫铁蛋、么妹,到县里上中学回来的时候,却变成了志坚、文援。又比如,鲁迅先生的伯父本来叫“仲升”,北京话发音“仲升”与“众生”相同,众生又是被用来指称牲畜的,含有骂人的意味。所以他不愿意用,硬改了一个该是老大叫的名字伯升。

有人改名,不一定是因为原名封建、鄙俗,而想取一个更有意义的好名字,比如有的女孩子觉得萍呀,花呀的不够好,便换一个新名字,或者把名字中的这类字眼去掉,留下另一意义较好的。比如原慧萍,去掉萍字,改成单名一个“慧”字。这类改名,动机在于对美的追求,改名者力图使自己的名字与自己的审美追求以及社会普遍的美学理想谐调。

用准确、鲜明地表现名主抱负、志趣的改名,所占比例恐怕是最大的。父母、家人给孩子取名,往往离不开自己的感情以及对孩子的期望,而这些又并不一定能与孩子的情感愿望吻合,所以就有改名的事情出现。如武则天、李自成的改名就是如此。又如宋代柳开,年轻时候倾慕韩愈,后来改名为开,自以为能别辟路径,另开门道。近代女革命家秋瑾,原名秋闺瑾,小名玉姑。后来为了表示女子不甘落后抱负,去掉了名中的“闰”字,又自号“竞雄”、“鉴湖女侠”。一代画师徐悲鸿,原名寿康,有福寿安康的意思。为了提醒自己在困苦的环境中振翼奋进,他毅然将自己的名字改“悲鸿”,并自号“江南贫侠”。

更名改名方法:

以长寿改名改名

希望长寿并不是希望永远不死,所以它是一种比较现实的态度,取名时常表现出这种意愿。历代以寿为名者不胜枚举。如汉代的韩延寿、魏晋时的陈寿、明代的陆万龄、情代的胡永年等等。

以吉祥改名

吉祥的含义广泛,包括健康、长寿、光明、幸福、美好等一切良好祝愿,因此,吉往今来,不管社会地位、文化程度,人们都喜欢大吉大利、吉祥如意。以“吉”取名者很多,如石保吉、张惟吉、逄吉、崇吉等。除吉字外,还有“亨、通”等之类的字取名,如汉代学者王通。

以自励法改名

自励取名法是命名者往往专门警戒自已在某方面的行为、走向,有特定的环境条件。这一点在革命先烈、前辈的名字中显得很突出,他们的取名形式很值得借鉴。以自励取名,能时时督促自已改掉毛病。

以豪放法改名

以豪放取名,自古就有豪迈气概,首先表现在以社稷为已任,立志做个安邦定国的人物。如西汉的韩安国,赵广汉等。取名方法十四:以暗寓取名如今取名俗气的原因之一是太露、太显,如张伟,风英等,这些最常见的名字,往往是一览无遗,缺乏使人回味的余地。如有可能,不妨用暗寓取名,当然这需要点文字功夫。如宋元初诗人、画家郑思肖,他名“思肖”就是“思赵”,他的居室名为“本穴世界”,把“本穴”重新组合就是“大宋”。

以颜色法改名

有用颜色、色彩等取名的,其中也含有五行之意:金--白、火--红、水--黑、木--青、土--黄,如李白、王红、张二黑等。

改名更名所需材料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 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改名更名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